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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學經濟治理學院網絡宁静治理辦法
宣布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3:46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學院網絡宁静和信息化事情的規範治理,提高信息技術宁静防護能力和水平,促進學院信息資源的交流與共享,保證網絡宁静和信息化建設的實效性與可持續發展,充实發揮信息化在教學、科研及治理方面的保障支撐作用,確保學院各項事業康健有序發展,根據《西南大學網絡宁静治理辦法》,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院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的網絡與信息系統,以及網絡運行宁静和信息內容宁静的監督治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院凭据國家有關網絡宁静和信息化建設的执法、法規、規章,制定網絡與信息宁静總體規劃,堅持信息化建設與網絡宁静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治理、確保宁静的方針,推進網絡基礎設施、網絡平台、網絡信息、網絡意識形態等宁静治理協調發展,建设健全網絡宁静事情體系,並在實際事情中予以落實。

第二章 治理体系与事情职责

第四條 學院網絡宁静和信息化事情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全院網絡與信息宁静保障體系建設。學院主要負責人是網絡宁静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網絡宁静治理事情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學院網絡宁静和信息化事情領導小組主要負責部署和統籌協調網絡宁静治理事情,定期研究網絡宁静治理事情;指導和督促網絡宁静治理制度建設;統籌網絡宁静治理事情隊伍建設;決策網絡宁静治理的重大問題等。

第六條 凭据“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維、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凭据本辦法落實信息宁静事情,對系統操作與信息內容的宁静監管承擔直接責任。凭据學校和學院有關規定進行網絡運行宁静、網絡信息宁静和網絡意識形態宁静的日常巡查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及時消除隱患並處置相關問題。

第三章 網络运维宁静治理

第七條 學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效、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宁静、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法式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絡、幹擾網絡正常功效、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宁静活動的工具和制作要领;不得爲他人實施危害網絡宁静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八條  學院實驗教學中心嚴格執行網絡與數據中心機房建設治理規範,確保中心機房、教學實驗室運行宁静。認真記錄對重要設備和信息系統的日常操作、運行維護記錄、參數設置和修改等內容,嚴禁任何未經授權的操作。嚴格凭据有關信息系統事故調查規定,及時報告信息系統事故情況,認真開展信息系統事故原因分析,有效落實整改。嚴格執行有關的網絡與信息系統宁静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做好定期、節沐日和特殊時期的網絡與信息系統宁静運行情況報送事情。

第九條 學院定期對網站和信息系統根據宁静提示及時進行整改。對網站和信息系統的數據、文件等內容進行備份,對于特別重要的數據和文件還應進行多份備份和異地備份。

第十條 學院師生員工應增強網絡宁静責任意識,不打開、閱讀來曆不明的文件和郵件,對本單位內使用的計算機及時進行防病毒軟件升級。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宁静治理

第十一條  络信息宁静治理主要包罗網络意识形态宁静治理、網络信息服务和網络信息内容治理。

第十二條  强化網络意识形态宁静责任意识。要树立科学全面的網络宁静观,把增强網络信息的意识形态内容治理作为網络宁静事情的重要组成部门,坚持正确的政治偏向和舆论导向,强化網络信息流传的纪律要求,对網络平台信息宣布与流传严格执行内容审阅和信息审核制度,强化运营人员的日常治理和教育培训。

第十三條 规范網络信息服务治理。严格凭据《互联網信息服务治理措施》相关划定开展網络信息服务,严格凭据《互联網新闻信息服务治理划定》相关划定开展網络新闻信息服务。学院任何组织或小我私家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开设具有互动功效的信息服务網络平台,也不得在校外以学校或学院名义开设具有互动功效的信息服务網络平台。确因事情需要开设的,须向学院網络宁静和信息化事情领导小组陈诉申报,经审核通过并签订《西南大学網络信息服务宁静责任书》后方可开设。开设其他切合划定的、提供果真性、共享性信息服务的網络平台须向学院網络宁静和信息化事情领导小组履行存案手续。

第十四條 建设健全網络信息内容治理机制。学院官網、新媒体等平台宣布的信息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通事后方可宣布,学院主要卖力人定期检查信息内容,提出整改意见。为更好地实现栏目信息版式规范统一、内容清晰美观、浏览方便快捷的要求,建议宣布的信息接纳如下花样规范:信息标题用宋体小二号字,加粗居中;信息正文用宋体四号字,行距1.5倍,段落首行缩进2字符。

第十五條 学院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通过網络制作、宣布、流传或者查阅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执法、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破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恼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學校和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果真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學校、學院形象和利益的。

第五章  巡查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 建设检查巡查机制, 学院定期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宁静演练,查找宁静漏洞和隐患;对机房、網络设备、服务器等设施定期开展宁静检查;更新和升级须要的服务器软件,实时安装补丁,包罗操作系统、 web 服务器、应用中间件、数据库等,增强服务器应用的宁静性。对上述检查中发现宁静漏洞和隐患的, 应实时处置和整改,同时向学院網络宁静和信息化事情领导小组陈诉。对于一时难以修复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立即接纳措施进行隔离,直至修复完成。

第十七條 建设信息宁静值守制度, 做到宁静事件早发现、早陈诉、早控制、早解决。

第十八條 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的分级: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的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Ⅱ级(重大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Ⅲ级(较大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 Ⅳ级(一般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

(一)I 级:能够导致特别严重影响或破坏的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包罗会使特别重要的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情和社会影响。主要包罗灾害性事件和导致特别严重影响的信息内容宁静事件。

(二)Ⅱ级:能够导致严重影响或破坏的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包罗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或使学院和师生员工造成重大经济或事情损失,发生的重大的事情和社会影响。主要包罗导致严重影响的信息内容宁静事件、信息破坏事件和網络攻击事件。

(三)Ⅲ级:指能够导致较严重影响或破坏的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包罗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一般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或使学院和师生员工造成较大经济或事情损失,发生较大的事情和社会影响。主要包罗导致较严重影响或破坏的信

息破坏事件、網络攻擊事件和有害法式事件。

(四)Ⅳ级: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包罗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小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一般信息系统遭受严重或严重以下级此外系统损失,或使学院和师生员工造成较小经济或事情损失,发生一般的事情和社会影响。主要包罗影响或破坏水平较轻的網络攻

擊事件和有害法式事件。

第十九條 对Ⅳ级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由学院卖力应急处置,并凭据事件类型将有关情况向学校党委網络事情部陈诉,须要时可请求协助。对有可能演变为Ⅲ级、Ⅱ级、Ⅰ级的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由学校党委網络事情部调配应急资源指导学院进行处置。发生Ⅱ级、I 级的網络与信息宁静事件,立即接纳紧急措施挽救损失、删除和切断非法信息内容流传途径,并向学校陈诉,请示处置方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学院从制度、组织、人员和经费等方面对網络宁静治理事情予以保障。学院完善網络宁静相关配套制度,使網络宁静治理事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凭据事情需要,实时调整網络宁静和信息化事情领导小组成员,明确成员职责分工;统筹建设網络治理队伍,部署专人卖力網络宁静治理,具体卖力学院網络基础设施、網络平台、網络信息、網络意识形态等事情;把網络宁静治理事情和治理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按網络宁静和信息化建设总体计划、年度计划情况划拨網络宁静治理事情经费。

第二十一條 網络宁静治理事情凭据统一领导、分级治理、逐级卖力、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條 学院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凭据網络宁静事件的性质和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凭据網络设施、系统、信息相关治理措施、教师和学生相关治理措施、網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划定等进行追责,冒犯执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一)擅自进入、使用他人網络及信息系统的;

(二)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复制他人網络及信息系统数据的;

(三)擅自增加、修改、删除、滋扰他人網络及信息系统功效的;

(四)破坏網络及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设备设施的;

(五)窃取、盗用、改动、破坏他人網络资源的;

(六)故意制作、傳播、使用計算機病毒、惡意軟件等破壞性法式,或者制作、發布、複制、傳播含破壞性法式或其機理、源法式的信息的;

(七)故意阻塞、阻碍、中断網络及信息系统的信息传输,恶意占用網络资源的;

(八)利用網络及信息系统大量或者多次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息等,滋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網络秩序的;

(九)利用網络及信息系统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宣布信息的;

(十)明知本单元或本人的網络及信息系统的網络地址、主机空间等资源已被他人利用,从事可能危害網络及信息系统宁静的运动而不予制止的;

(十一)擅自利用網络及信息系统收集、使用、提供、买卖学校公共数据和他人专有信息的;

(十二)其他危害網络宁静行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执法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網络宁静和信息化事情领导小组卖力解释。

 

 

西南大學經濟治理學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