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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學經濟治理學院新媒體治理實施辦法
宣布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3:46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學院新媒體的建設和治理,促進新媒體的康健有序發展,充实發揮新媒體在師生思想引領、校園文化建設、輿論引導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宁静法》、教育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網絡建設和治理事情的意見》和《西南大學新媒體治理實施辦法》等执法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新媒體,是指以西南大學經濟治理學院名義建設、治理的新媒體平台,具體包罗微博、微信公衆平台(含訂閱號、服務號等)、QQ空間、QQ校園號、APP客戶端、微刊、微視頻以及未列入的其他網絡與新媒體形態。

第三條 新媒体是学院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目标,着眼于高校的基础任务和学校的革新生长与大学生的生长成才,不停供应优质的网络文化产物,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思想引领、文化建设、信息公開、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事情,推动思想政治事情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

第二章  治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新媒體的建設、治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执法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學校和學院聲譽,在學院網絡宁静和信息化事情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事情。學院主要負責人是新媒體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新媒體治理事情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新媒體開設由學院負責治理,實行學校審批制。學院開設新媒體須填報《西南大學新媒體建設申請表》,經學校網絡宁静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方可開設。如新媒體的名稱及運營範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須于5個事情日內重新向黨委網絡事情部進行申報。任何個人不得以學校或校內各單位、組織的名義開設新媒體。未按規定進行審批備案的新媒體,學院有權責令其停止運營。

第六條 學院加強對新媒體的監管,凭据“誰建設、誰治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治理。

(一)以學院名義開設的新媒體內容發布實行審核機制。經辦人須將發布的內容提交學院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發布。

(二)以師生員工名義開設的新媒體,如提供的信息或服務涉及學校或學院的新聞宣傳或其他各項事情,由學院統籌治理,開設者本人對其新媒體提供的信息或服務負責。

(三)學院對新媒體的監管包罗輿論導向正確性、信息內容正当合規性、網絡與新媒體的宁静性、信息更新的及時性、運維人員信息准確性以及相關治理制度執行情況等。

第七條 學院對新媒體的運營實行年審制。學院的新媒體運營者須于每年12月20日前填報《西南大學新媒體運營年審表》,由黨委網絡事情部組織開展新媒體運營審核事情,並對新媒體運營情況進行通報。對于停辦的新媒體,學院將收回機構認證等資源。年審不及格的新媒體,學院有權責令其關閉網站、注銷賬號或通過其注冊平台關閉該賬號。

第三章  治理運行

    第八條 新媒體運營者必須切實履行意識形態陣地治理責任,嚴格執行先審核後發布制度,必須對網絡與新媒體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政治性、正当性負責,預判信息發布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並承擔相應的执法責任和社會責任。

第九條 新媒體建設運營應嚴格遵守國家执法法規和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嚴禁發布危害國家宁静、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破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恼恨、民族歧視以及暴力、淫穢色情的信息;嚴禁利用網絡與新媒體從事編造、傳播不實、虛假和錯誤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産權和其他正当權益等活動;嚴禁發布各類涉密信息;嚴禁發布有違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有損學校和學院聲譽的內容;嚴禁用單位官方網絡與新媒體發布純屬個人的信息。

第十條 建设新媒體內容發布聯動機制。在涉及學校和學院重大宣傳活動時,各新媒體平台須緊密配合學校官方新媒體,發揮各新媒體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傳矩陣效應。在涉及學校和學院突發事件和輿情危機應對時,各新媒體須凭据學校和學院統一部署、統一口徑發布信息。

第十一條 建设新媒體內容發布督導機制。學院不定期對各新媒體的內容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對信息維護不到位、內容更新不及時的新媒體進行督促,並要求其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加強新媒體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新媒體平台如出現执法、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及有損學校和學院聲譽的信息等突發事件時,立即啓動應急處置預案,接纳網絡技術措施和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阻斷信息傳播。學院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及時對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

第十三條 學院新媒體治理員應由在職在崗的教職工擔任。新媒體的賬戶、密碼及各種治理口令,應由治理員統一治理,注意保密。凡因密碼泄露造成損失和不良後果的,學院保留追究新媒體治理員責任的權利。

第四章 治理考核

第十四條  學院對新媒體的運營建设考核制度,將新媒體建設治理情況納入意識形態責任制和宣傳思想事情年終考核。考核內容包罗新媒體內容建設情況、傳播力情況、新聞宣傳協同情況、輿情信息報處情況等。

第十五條 新媒體的建設、治理出現違反網絡意識形態責任制情形的,責令其關閉網站、注銷賬號,停止新媒體建設運營。視情節輕重,給予治理員和負責人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給予組織或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新媒體的建設、治理發生網絡宁静事件的,根據學校網絡宁静治理辦法進行責任追究。違反执法法規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院網絡宁静和信息化事情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西南大學經濟治理學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